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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23年8月7日上午在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4楼会议室召开了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董事会,会议修订并通过了新的《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章程》。
附:《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章程》。
特此公告。
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
2023年8月13日
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民办学校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6〕78 号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16〕81 号)、《河南省中小学章程制定办法(试行)》、《河南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 进一步做好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民办学校章程工作的通知》(教办政法(2022)13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对学校原董事会文件(驻敬董字[2007]2 号)等进行修订。
第二条 本校原名驻马店敬业高级中学,2013 年 4 月,由学校提出更名申请,经开发区教育体育文化局报驻马店市教育局,2013年 5 月 9 日,驻马店市教育局批准学校更名为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本校的办学场地在驻马店市金雀路 779 号。
第三条 本校的校徽如下:
第四条 本校的性质是非营利民办学校,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
1、学校办学规模是 120 个班,办学层次是初中、高中学历教育,办学形式是全日制可寄宿完全中学;
2、办学开办资金是 120 万元人民币,资金来源是自然人出资入股。
第五条 本校的办学宗旨是:坚持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相关政策,依法办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确保学校的正确发展方向,让每一个学生都成人、成才,让每一位老师都幸福、发展。
第六条 本校的行政审批备案部门是驻马店市教育局,本校的法人登记部门是驻马店市民政局。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管理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董事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一)学校董事会设董事 9 人,其中,从 18 名持股 5%以上的出资人或其代表中产生 3 名;校长 1 名、学校党支部书记 1 名、教职工代表 1 名(校工会主席),开发区教育局委派代表 3 名。
(二)董事长和出资人董事、其他董事的选举产生方法:
1、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主持董事会工作。从 2023 年 8月董事会换届起,新任董事长由董事会新当选的 9 名组成人员,从新进入董事会的 3 名出资人董事或其代表中产生。董事长人选须符合法定任职条件,无故意犯罪记录或者教育领域不良从业记录。
2、董事会中的 3 名举办者董事,由 18 名等额持股的出资人提名并投票产生,提名人选可以是举办者,也可以是其代表,得票多者当选。
3、校长、校党支部书记、校工会主席为校董事会的当然人选。2023 年 8 月换届起,时任校长袁运福、党支部书记王华东、工会主席王磊自动进入新一届董事会。此后,董事会改选时,时任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自动进入董事会。因换届、人事调整等原因,校长、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等人选发生变化的,新当选上述职务人员,从当选之日起,自动进入董事会,原人选从职务落选之日起,自动退出董事会。
4、区教育局委派的 3 名董事,由区教育局自行决定,具体人选以区教育局书面通知董事会为准,人选随时可调整,不需董事会履行任何审核、备案程序。
5、董事会中的 3 名举办者董事及董事长每届任期 5 年,5 年后重新改选,由 18 名“大股东”按章程选举产生。
第三章 董事会的权力
第八条 董事会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学校的最高决策权,享有下列权利: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股权的变更、转让等议案;
(七)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董事会议事规则
(一)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议。经 1/3 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可书面或视频委托其它董事代为表决。讨论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二)召开董事会研究法定重大事项时,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董事会组成人员会议时间、地点及议题内容,经董事会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表决结果各半时,以区教育局董事意见为准。所有董事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三)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召集并主持;
(四)董事会会议对议案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五)董事会做出的决议,应经参会过半数的董事投赞成票通过方为有效;法定重大事项应经董事会 2/3 以上董事同意方为有效。
(六)董事会定期召开工作例会,审议学校事务;也可以根据学校发展需要由董事长召集董事召开临时会议;
(七)涉及董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经济利益的表决,该董事应回避此次表决;
(八)董事会会议要指定专人作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确认。董事会会议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分年度备案并存档保管。
第十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董事长是学校的唯一法定代表人。除董事长外,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学校对外发布声明、签署协议;
(二)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三)领导董事会工作,监督、检查董事会决议实施情况;
(四)法律、法规和本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监事会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监事会
1、监事会设监事 5 名,其中,18 名“大股东”选举产生 2名,7 名“小股东”选举产生 1 名,学校党组织指定 1 名,校工会指定 1 名教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每届任期 5 年。如监事人选在届中改选进入董事会,则对空缺的监事职位按上述规定进行补选,任期为原监事剩余任期。
2、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 1 人,主持监事会工作,由 5 名监事会成员从 2 名“大股东”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会中的学校党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由校党组织、工会指定人选(以书面通知为准),并根据人事调整情况随时相应调整,无需提前审批备案。
3、监事会主席有权列席董事会,有权对董事会做出的重大事项进行监督、提出质疑(无表决权),对监事会主席提出的质疑,董事会要及时回应、解释。
4、监事会主席有权每月指定 2 名监事对学校账目进行一次集中查阅,对不合理的支出,有权提出质疑,学校财务及董事会分管领导要及时给予合理解释。查阅地点一般限定在学校财务办公室,经财务人员同意,也可将相关材料带至双方均认可的安全地点查阅。
第十二条 学校董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会成员。
第十三条 监事会的权利和义务:
(一)监事会主席可列席学校校务会,对学校基建、维修等工程项目的合同以及学校大批量采购的物品等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和审查;
(二)监督检查本校基建、后勤、财务、管理、人事、教育教学等工作,依法规范学校的财务管理;
(三)对本校董事及其他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四)当本校董事会及校务会成员的行为有损害学校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并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
(五)依法履行监事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 1 人 1 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五条 监事要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主动听取全校师生的意见并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积极推进学校自律与诚信建设。
第五章 学校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 本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由董事会聘任,在董事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由校长提出,报董事会批准。
第十七条 选聘校长的基本条件是:本科及以上学历;高中任教满 5 年且具有担任学校中层正职或以上职务的履历。校长候选人由董事长向董事会提名,由董事会根据本章程规定表决通过。校长每届任期五年,届满考核合格可连任。校长、副校长年龄不超过 65 岁,知名校长或特殊人才经董事会同意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2、实施学校发展计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年度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提请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3、推荐副校长及中层领导人选,报董事会批准;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4、组织教育教学、教育科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接受董事会的考核与监督;
5、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6、学校董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十九条 本校建立基层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学校党组织负责人产生后进入学校决策机构。设立学校团委,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条 本校设立工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本校实行任期目标责任制,对董事会、监事会、校务会中层以上领导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每学期、每学年进行量化考核,考核结果与奖惩挂钩。对经过考核确定不称职的人员及时予以调整。
第六章 党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党组织。学校党组织要坚持党的领导与依法治校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政治核心作用,在上级党组织领导下开展学校党建工作。
(一)党组织的设立及隶属关系。学校建立中国共产党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支部),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开展党的活动,加强党的建设。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共河南驻马店经济开发区教育体育局委员会。
(二)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学校党支部是党在学校中的战斗堡垒,坚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把抓好思想政治工作与德育工作作为首要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学校党建工作。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方针。
(三)党组织书记的产生。学校党支部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名,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由学校依照党章和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选举产生。
(四)党组织在学校法人治理结构中的地位。学校党组织班子与学校决策层、管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董事会。党组织班子成员按照学校章程进入行政管理层,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按照党内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班子,党组织班子成员 1 名进入监事会。
(五) 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建立健全党组织参与决策和监督制度。涉及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等事项,由学校党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要改革、人事安排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学校党组织参与讨论研究,经党组织会议研究同意后再提交董事会作出决定;涉及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对外交流等事项,学校党组织把好政治关。建立健全学校党支部与董事会、监事会日常沟通协商制度,以及学校党组织与行政领导班子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学校党组织对学校重要决策实施的监督,定期组织党员、教职工代表等听取校长工作报告以及学校重大事项情况通报。
(六) 党员发展和教育管理。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党的组织生活,规范党员组织关系管理,从严教育管理党员。
(七) 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学校党组织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进校园进课堂进头脑,抓好学生德育工作,把思想政治教育融入学生学习生活各环节,促进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巩固学校思想文化和意识形态阵地。重视师德师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
(八) 党建工作保障。健全党的工作部门,设立党组织办公室,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从事党的组织、宣传、纪检等方面工作。落实党建经费、活动场所等方面的保障机制,党组织活动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
第七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事先征求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由校务会制定方案,报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出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的权利
(一)学校现有出资人共计 24人(其中出资人吴志军一人拥有2股),出资金额及比例见附件《出资人花名册》;
(二)出资人有权了解学校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三)出资人所持有的股权可继承;
(四)出资人的股权可自主转让,原出资人有优先购买权,转让结果报董事会批准;
(五)在学校存续期间或学校终止时有权按拥有的股权获取在政府政策或法律范围内应得的对出资人的补偿或奖励;
(六)享有为学校提供劳务或咨询等付出时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 出资人的义务
(一)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的章程;
(二)对学校要忠实
1. 保守学校的秘密,维护学校的信誉;
2. 不得结党营私、拉帮结派,损害学校的对外竞争力,不得有对学校发展不利的言行。
(三)保证学校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教育部的各项政策要求;
(四)按时参加学校举办的重大活动,为学校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献计献策。
第九章 教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教师的权利
(一)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的权利;
(二)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进修培训和管理学生的权利;
(三)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应有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带薪休假的权利;
(四)有参加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进修和培训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的义务
(一)有遵纪守法、为人师表的义务;
(二)有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教师职责、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义务;
(三)有对学生进行爱党、爱国、爱校教育,落实立德树人,培养学生成人成才的义务;
(四)有关爱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使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健康发展的义务;
(五)有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的义务;
(六)有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服务学校和学生健康发展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学生的权利
(一)有受教育的权利;
(二)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发展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三)有通过各种形式的教育教学活动,实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权利;
(四)有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受保护的权利;
(五)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一条 学生的义务
(一)有遵守法律法规、学校纪律和班级规定、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的义务;
(二)有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养成良好思想品德和学习习惯的义务;
(三)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的义务;
(四)有遵守学校和上级教育部门的管理制度和要求的义务。
第十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校经费来源和管理
(一)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二)学校应将股东的出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债权债务、办学收入、政府资助专项、受赠、后勤管理代收费、办学积累等各项资产分类登记入账,每学期进行资产清查更新;
(三)制定学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法律法规;
(四)学校的财务人员对学校负责,要廉洁自律、遵纪守法,认真执行会计制度,严格执行财务预算,按照国家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的规定,设置会计帐薄并妥善保管会计凭证、账册、报表等档案资料,并及时做好整理、装订、保存等工作,记好固定资产总账,做到帐和实物相符;
(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争取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
(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争取各级政府购买教育服务、助学贷款、奖学金和出租、转让闲置的国有资产等措施对学校的扶持,争取对学校教师工资的扶持,争取生均经费标准的扶持;
(七)充分利用河南省高中招生工作改革的机遇,完善学生招生政策,从学校发展中积累办学资金;
(八) 出资人的股份和其他社会捐助。
第三十三条 按国家规定和教育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的相关费用有如下应用:
(一)教育教学活动、招生宣传活动、改善办学条件,设施设备更新等;
(二)教职工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等;
(三)办公经费支出、日常管理费用、教师培训和教育教研活动;
(四)学生餐饮补贴、运动与健康、差旅交通等开支;
(五)租赁校舍和购买服务等;
(六)结余部分只能用于学校的持续发展,不能在股东中实施分配。
第三十四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离任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组织机构代码管理》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及审计部门、登记部门的管理、指导、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 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财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学校监事会成员对财务活动的检查与监督。
第十一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学校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决定变更营利与非营利的办学性质;
(二)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法人代表更换、学校名称、学校地址变迁和办学层次的变更;
(三)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和适应国家新出台的民办教育政策,适时修改章程中与学校发展不相适应和与国家法规调整相抵触的部分。
第四十二条 章程修改程序
(一)由董事会形成初步修改意见,指定一名董事牵头,组织党组织代表、出资人代表、校务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和学校常年聘请的法律顾问组成章程修改小组,先形成修改草案文本;
(二)修改后的草案文本再邀请董事会董事讨论修改,章程修改小组将各董事的修改意见收集汇总,再将 2 次修改文本呈交董事会审查;
(三)新章程自董事会表决通过后 10 日内报上级主管机关审批备案和报注册登记机关变更注册,自新章程在登记机关变更注册完成之日起新章程才正式生效。
第十二章 财务制度
第四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制度、会议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董事会每年必须依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于每年 5 月 1 日前向全体举办者如实报告审计结果;
2、董事会在每个学期结束后、新学期开学前,必须如实向全体举办者如实报告本学期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并接受举办者的质询,主动说明相关事项,消除误解。
3、董事会全年须按上述要求向举办者公布 3 次财务收支等重大事项。如董事会不按上述要求向举办者公布学校财务状况,则从超过上述任何一次规定日期最后之日起,董事会中的 3 名举办者董事自动丧失董事资格,由区教育局从 3 名委派董事中,指定 1人为代理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工作,并组织举办者重新选举新的 3名董事及董事长,新当选董事及董事长的任期为原董事及董事长剩余的任期。丧失董事资格的 3 名董事及其代表、以及承接其举办者权益的人员,今后均无董事及董事长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十三章变更、终止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校分立、合并及终止,在依法进行财务清算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的名称、层次、类别等事项变更报审批机关批准;学校董事长、董事的变更、章程修改应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办学的;
(二)因违规等原因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四)学校遭受不可抗力等因素。
第四十六条 学校终止前,需经董事会表决通过,及时成立学校清算委员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终止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老师和学生并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对学校的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应退受教育者学费、杂费和其他费用;
(二)应发教职工的工资及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三)学校的固定资产和土地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四)偿还其他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终止时,由审批机关收回办学许可证,并到登记机关注销登记,销毁学校公章。
第四十九条 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条 全体举办者要共同维护学校声誉,坚决不干有损学校形象、有损学校利益的事,坚决抵制、反对损害学校形象的举办者。举办者内部矛盾要以内部协商解决为主,不借助外力解决内部矛盾。从新章程通过之日起,举办者及其亲属利用网络等在媒体上实名发布声明、公告、“实名举报”,或者在公共场所张贴声明、公告、“实名举报”,攻击学校、攻击其它举办者、自曝学校“家丑”者,董事会查证属实的,从声明、公告、“实名举报”查证属实之日起,举办者及其代表、以及承接其举办者权益的人员,自动丧失董事及董事长的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第五十一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具体的规章制度体系,具体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合理有序的程序进行,由董事会审议通过执行。
第五十二条 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的政策不相符的内容时,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自2023年8月7日经学校审议章程专题会议表决通过后,经审批机关批准备案,再由民政局变更注册完成后生效。本章程生效后,2007 年元月 1 日起实施的《驻马店敬业高中章程董事会文件》(驻敬董字[2007]2 号)自此废止。
驻马店经济开发区高级中学
2023 年8月7日